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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法治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任务。法治的终极目标在于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而起诉条件是公民进入诉讼程序并获得司法救济的第一道门槛,因此,对起诉条件的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
在超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我国现行民事起诉条件是以二元诉权理论为基础设置的,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漠视当事人的程序自主权和参与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民事纠纷不断出现,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救济。而现行“高阶化”的民事起诉条件将很多此类民事纠纷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造成了我国特有的“起诉难”现象,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在国外,这种现象很少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设置了比较宽松的形式性起诉条件,以便于人们接近法院。因此,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司法救济。
本文在介绍民事起诉条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现行民事起诉条件形成的理论基础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比较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起诉条件相关制度,并在参考、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立法和实践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事起诉条件存在的不足,从拓宽民事纠纷可诉范围、降低起诉条件、合理区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等方面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最后,通过确立立案登记制度、对起诉进行形式性审查和加强对滥诉行为的规制来改革和完善起诉条件相关配套制度。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本文旨在通过合理设置民事起诉条件,使公民的起诉权得到充分保障,进而保护公民的正当民事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