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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要政治制度,它同时具备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两种属性。这也致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活动也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一种自治立法活动,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种地方立法活动,比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而对于民族自治州而言,由于之前固有的法律规定,在立法法修改前,其立法活动主要是制定自治立法,而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规定了民族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有权利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立法范围与程序规定参照设区的市的规定。此条款的规定,客观上使得民族自治州的立法范围有所扩大,自治州立法机构不仅可以制定自治州自治法规,还可以制定一般地方法规。那么,在新规定下,如何界定民族自治州现今的立法限与范围,以及怎样在现实中使民族自治州的立法活动得到科学、合理的实现,这些问题无不呼吁着我们加快对民族自治州立法及实现条件的研究。 本文试图以法理学和立法学的有关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在对当前民族自治州立法的研究背景与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后,对民族自治州立法的概念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进而确定民族自治州立法的立法范围。运用民族学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州立法这个主题,选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调查点,对延边州的立法概况及立法基本现状进行阐述、总结建州以来的立法成就,探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的成就和不足。通过对以上内容的整理,分析民族自治州立法的实现条件以及它的既有困境,主要包括:法治意识淡薄、立法机制的不完备、立法队伍专业性欠缺三个方面。经过思考,争取提出保障民族自治州立法实现条件的建议,主要体现在:提高民族自治州的法治意识、完善民族自治州的立法机制、强化立法队伍建设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