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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构建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行政自我纠错成为一种高效纠错方式,一方面可以使得相对人从繁杂的维权过程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可以及时终结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从而减少因行政行为违法对相对人造成损害,避免了大量行政争议的产生。在我国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主要集中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是信访,行政相对人维权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而行政自我纠错是从行政主体内部出发,可以及时高效地解决行政纠纷,但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相关的程序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这使得行政主体在自我纠错过程中的程序适用存在差别甚至是冲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行政主体在自我纠错过程中程序意识薄弱,现在仍大量存在行政自我纠错程序违法的现象。本文用案例说明的方式指出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程序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现有立法和执法实践中找到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程序的具体建议。本文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程序概述。分别从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程序的内涵界定、立法现状、价值功能和应遵循的原则四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我国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程序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说明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纠错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程序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通过对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和执法实践中现实困境两方面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程序之构想。结合现有法律以及地方程序规定,并从行政主体内部出发,对完善我国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程序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