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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发展的不断壮大的前景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尤其突出,权利范围也逐渐扩大,在整个公司的运行方面,以及管理过程中都占有一席之地。长久以来,在现实中越权担保的行为频频发生。由于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条文,从而也无法证明违反该条担保的行为无效,导致了法官在对该类案件的判断上难度加重,对其效力问题的争议性往往使实务裁判上做出的认定存在差异性。本文主要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通过对内容进行分析可以推出,在实际操作中,将其内容倾向于归属管理性强制说更具有说服力,即主要是为了对公司内部行为加以程序性的限制,但是想要更好的解决越权效力这一问题,必须同其他相关法条相融合加以分析。将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结合进行分析,对评析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方式指出了新的参考途径,即相对人“善意”的认定与其审查的义务作为重点考察对象。基于“善意有效”原则的基础上,凭借相对人的主观意志从而对越权担保行为效力与否进行评析。因此,解决该类案件,对于相对人主观是否存在善意的认定毫无疑问是关键。但是,对善意相对人的认定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来执行的情景下,我们应该对于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做一个长远考虑,即需要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公司应该完善相关决策内容,建议将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担保金额等作为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必要事项,构建系统化的内部管理体制,完善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具体内容,充分发挥内外监督的作用,从而降低越权担保行为发生的概率。在保障经济正常的发展下,对保护交易的安全作为关键点,规范对分析各主体职权的渠道,从而更有利于多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