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禁止令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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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禁止令指的是人民法院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特定主体依据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情况做出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以约束或者限制犯罪行为人行为的措施。我国刑事禁止令以特殊预防的目的,针对的是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刑事禁止令的特殊预防性也决定在刑事制裁体系中不属于刑罚而属于保安处分,刑事禁止令是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我国刑事禁止想实现确保非监禁刑的执行效果甚至更深层次的立法目的,依赖的是刑事禁止令在我国的广泛、合理地适用。刑事禁止令的适用现状所体现的禁止令立法的实然效果表明禁止令的立法效果没有达到理想状态。禁止令的适用率低、适用乱、适用不合理等现象阻碍了刑事禁止令在我国的推广和发展,使刑事禁止令对于非监禁刑的执行保障和犯罪预防的目的无法实现。这其中存在司法消极、执行效果不佳致使法官不愿适用等原因,但是根本上是由于立法本身不完善导致无法有效的指导司法活动。立法方面的缺陷在于立法数量较少可以作为司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限,更重要的是目前指导刑事禁止令适用的法律规定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禁止令适用对象狭窄不能满足禁止令广泛适用的需要且存在较大的扩展空间;适用内容不够合理如过度关注被害人保护忽视了特殊预防的目的;适用标准混乱导致禁止内容宣告的不合理;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不明确造成体系混乱;执行方法缺失使得执行存在乱象。这些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是导致禁止令适用现状堪忧的主要原因,我国刑事禁止令的完善首先应当从立法的完善开始,立法的完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首先要对禁止令的适用对象进行合理扩张,主要将禁止令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假释犯以及未成年人。要对禁止令适用的内容重新归置和明确,设立庭前调查作为在适用禁止令的依据,在执行方面要针对不同的禁止规定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法,使执行方式得到确定和统一。立法的完善不是盲目的创设法律,而是在原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司法实践进行完善,这是一个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循序渐进的修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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