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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无小事,这是因为住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人权的最基本保障,解决好广大百姓的住房问题更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责无旁贷。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前行,我国住房产业相应地取得了快速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通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货币化分配、住房公积金的普及推广、经济适用房的推行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为保障居民住房做出了应有的努力。但我们也看到,由于公平和效率没能充分的体现,导致这些改革措施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集中表现为目前的住房生态环境还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本文以公平和效率为线索,贯穿于新旧制度的比较,提出探索构建政策性住房银行的政府干预住房的手段,旨在为政府在相关领域的探索提供一个可借鉴的参考。
应该说,政策性住房银行在发达国家的住房金融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并不是新鲜事物,其制度的完善、手段的多样、经验的丰富值得我们借鉴。但鉴于我国住房产业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的发展阶段,尚没有出现与住房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住房金融制度,为此,这一研究具有探索性和前沿性。另一方面,由于国情的不同,随着收入差距的增长以及贫富差距的拉大,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已刻不容缓,因而,如何以务实有效的制度建设来解决这一问题又具有现实的意义。
本文就此从政府干预住房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入手,剖析政府在住房领域的有所作为的必要性;从中延伸出住房金融是政府干预住房的强有力手段;而什么样的住房金融手段是我们所要构建的?本文通过对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代表的我国现行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弊端进行剖析,明确提出政策性住房银行的优势及其特征,最后形成框架性的探索性的制度建议。
本文论述框架如下:
第一章阐述政府干预住房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在理论依据上运用政府执政理念,借助住房商品的特殊属性,从公平和效率入手,阐明政府干预能够平衡公平与效率。在现实依据上,突出现实生活中在保障住房方面政府的缺位与市场的缺陷,服从于理论的阐述。根据理论和现实的依据,说明资源配置效率及其改进的实现必然要求国家出面进行宏观干预,以清除“市场失灵”现象,住房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不能完全听任市场机制的摆布,而必须由政府进行科学、合理的积极干预,而住房金融制度是政府干预住房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重点阐述现行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不足。就住房金融的分类,指出我国目前实行的以住房公积金为主的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缺陷。住房公积金的出现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大变化,它为执行政府意图、保障居民购房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但其在运作过程中体现出的弊病尚难承担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功能。集中表现于三个方面:一是公平难以体现,表现在缴存起点不公平,产生了新的分配不公:就业者开户率低,难以覆盖低收入群体。二是效率难以体现,表现在运行繁琐,使用效率低;就业者开户率低,难以覆盖低收入群体;专项用途失去增值功能,导致职工权益受损。三是治理缺陷,表现在管理中心定位模糊,职能错位;缺乏监管,易被挪用,形成腐败漏洞。因此,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应该一概肯定,也不能一概否定,由于它具有一定的先导效应,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政策性住房银行。
第三章承接第二章,抑此扬彼,正面阐述政策性住房银行及其优势。其优势建立于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因而比照计划经济政府全盘主导的住房政策更具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又由于政策性住房银行是通过政府的有效干预来进行市场化的运作,从而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因而比照完全市场化的住房产业更具公平性;政策性住房银行又是在继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专业性等特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去除了其运作的弊端,有效地体现了公平和效率,规避了风险,因而具有建设的必要性。本章又通过世界各国的实践总结进行阐述,更有借鉴意义。
第四章是全文的核心,即构建我国政策性住房银行制度的具体建议。主要从理念层面的定位、制度层面的建设、技术层面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进行框架性建议。理念层面的定位是前提,制度层面的建设是保障,技术层面的设计是主体,配套措施不可或缺。其中技术层面的设计中,对于政策性住房银行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有着科学系统的分类和阐述,对于利率的设计中提到的“固定式低存低贷”和“浮动式高存低贷”更多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