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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纠纷包括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无效诉讼及引起专利权无效诉讼的专利侵权诉讼。本文探讨的专利权无效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仅指专利权的无效诉讼。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已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无效诉讼,是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专利侵权诉讼,是指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的被控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民事诉讼(本文探讨的是与专利无效诉讼存在交叉的专利侵权诉讼)。依据目前我国关于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专利无效诉讼被定性为行政诉讼,专利侵权案件与专利无效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分属管辖,由此引发了诸多的问题。如循环诉讼的发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诉累、法院判决结果的不统一等。引发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专利无效诉讼的案件性质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仍然没有对该问题的解决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关于专利权无效纠纷解决的问题仍有探讨的必要。笔者对该问题由明确的观点:一、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属于行政裁决,应将其定性为准司法行为。二、专利无效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在行政机关的准司法审查后实行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三、专利无效解决机制的构建应区分为现实模式和理性模式,应逐渐改革并最终建立专利法院。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专利无效纠纷解决中应得到重视。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概述。主要介绍了与专利无效纠纷相关的概念并对文章讨论的范围加以界定。在对概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详细的考察了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设置的理论基础。主要从哲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加以考察。基本概念的介绍和理论基础的考察为下文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我国现行对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及立法调整的痕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引发了诸多问题,主要有:专利无效纠纷陷入循环诉讼怪圈;专利复审委员会法律地位尴尬;专利无效诉讼与侵权诉讼交叉等问题。该部分对专利无效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以便第四部分对策的提出有的放矢。第三部分为域外制度的考察部分。笔者主要选取了有代表性的三个国家,大陆法系的德日和英美法系的美国。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的先进立法对我们有极大的启迪作用。美国虽属英美法系,但其知识产权制度十分发达。第四部分属于文章的对策部分。根据前文三个部分的分析,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笔者从对相关概念的重新定性入手,阐述了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并将制度的构建区分为尊重现实的模式和根本性的模式。同时也从非诉讼解决的方式初步探讨了我国专利无效纠纷解决的途径,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