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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里,网络同人小说的出现,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课题。在著作权法领域,各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大都明确表明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各国却并未对同人小说(欧美称“粉丝小说”,日本称“同人志”)做出具体的规定。网络同人小说作为一种经过了二次创作的作品,是否能获得著作权法的承认不仅要判断它是否是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同时也要对它是否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作出判断,才能对其作出恰当的权限界分。我国学界对网络同人小说及其作者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承认和保护尚未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学者们对同人小说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观点各异,而针对同人小说的立法也尚处在一种空白的状态。本论文通过对同人小说的源起和发展进行解析,分析它可能与在先取得的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提出应对网络同人小说的一点建议。旨在为著作权领域的新发展和新变化提供参考,为解决著作权冲突提供新的思路和建议。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同人小说所做的概述。同人小说的概念最早源自于日本的同人志,它是以原作品为材料进行二次创作的产物,作者进行二次创作的目的在于与相同爱好者分享,而不是出于商业目的。对原作品的使用行为使得同人小说具有了与一般的文字作品不同特点,正是这些不同之处,使得同人小说处于了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之下。第二部分分析同人小说可能侵犯原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各种情形。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在有些情况下还对作品中的一些经典的角色形象享有权利。由于同人小说的作者在创作方式、目的以及对小说的利用方式上的不同,同人小说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情形也各不一样,或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又或者是非法的使用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但是,同人小说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的,如果同人小说的创作事先得到了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属于合理利用的范围,又或者同人小说的取材是来自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便不会发生著作权的纠纷。第三部分是针对同人小说面临的著作权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同人小说同样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和劳动,不应该由于它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否认其存在的意义,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创作,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精神财富,因此,著作权法应当承认这种创作并予以保护。当然,由于同人小说的特殊性,对它的保护应该是建立在不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前提之下的。想要解决同人小说的侵权问题,不应该总是处于被动的位置,可以采用一些主动的方法来避免著作权纠纷。原著作权人可以采用由知识共享组织公布的知识共享协议来限制同人小说作者对自己作品的利用,也可以有条件的开放自己的作品为更多的人所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