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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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正处于深刻而全面的现代化转型进程之中。从整个社会运作方式上来说,其核心内容就是社会治理方式的根本变迁,也就是从传统人格化权威治理方式即人治向非人格化权威治理方式即法治的根本转变。几千年人们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的根本变迁必然引发全方位的社会变动,这使得当代中国人面临着比以前任何时代都要更多的不确定性。显然,法律由于其自身所负载的公平公正等价值和其运行的非人格性等因素而成为社会秩序维系的不二选择,进而确立法律的权威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一种共识和要求。但是,社会生活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而且每种具体社会制度的运行都有其自身的逻辑和特点,政治权力、道德甚至人际关系等等都在参与中国社会秩序的维系和建构,加之法律始终在个体与社会矛盾以及利益冲突的风口浪尖穿梭运行和法律自身具有内在的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因此如何在这些矛盾关系之上确立法律的权威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总之,探究法律权威树立的基础和可能性,进而探寻树立法律权威的具体路径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乃至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要求。可以说,法律具有权威是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的科学架构和健康运行的基础。法律没有权威,社会秩序将无以为继,甚至特定社会本身也将在混乱和失序中走向解体或毁灭。   立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对法律权威的探讨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即绪论。在该部分中,作者首先通过对刘涌案和辛普森案件所反映的民众态度的比较分析出发,提出了树立法律权威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迫切要求。并且提出,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对法律权威的实质、内在结构、确立机理和社会基础等展开全面的分析。其次,作者对法律权威问题的国内研究现状做了系统地梳理。通过梳理作者指出,这些研究在微观方面一般缺少对法律权威确立的心理过程分析,在宏观方面缺少对法律权威与社会转型内在关系的有效分析,因而很难洞见到中国社会树立法律权威的特殊要求。再次,作者提出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即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系工具,其权威性直接体现为法律对人们行为规制的有效性,在深层上体现为法律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至上地位的确立和人们对法律运行的服从和认同。法律权威既是一个表征普遍性的范畴,又是一个表征个殊性的范畴。就其普遍性特征而言,是指法律相对于外在的政治权力和道德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同时也是法律在其内在的模糊性和缺陷性基础上如何树立自己的权威性。这是任何国家树立法律的权威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这层意义上,法律权威一个普遍性的概念;就其个殊性特征而言,法律权威的树立是受其所处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结构以及社会结构模式来规制的,而且这些结构及其模式不以某些制度的移植而改变。在这层意义上,法律权威是一个个殊性的概念。这两个基本性质决定了法律权威的树立一方面必须涵盖法治一些基本共识性要件,另一方面必须切合特定民族的生活场景及其内在要求。   第二部分即第一章。作者在本章中重点探讨了法律权威的概念、性质、特征及其内容。首先,作者指出,我们本文探讨的法律权威主要是指国家法或制定法的权威问题,尤其是着力分析国家法或制定法的权威性在变迁的社会情势下从何而来、何以可能又如何建构的问题;所谓权威主要是指特定的权力对社会关系主体的支配性,而这种支配关系的正当性又直接来源于人们的承认和服从;所谓法律权威主要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规制的有效性和人们对法律运行的尊重和认同。其次,作者秉承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理论立场,系统分析了法律权威的性质、特征和内容。就法律权威的性质而言,它根源于特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在根本上是建立在民众服从基础上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避免产生先入为主的专断结论,作者从否定性的视角出发对“法律权威不是什么”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以图更为真实地表达法律权威的性质。就法律权威的特征而言,作者着力指出它是强制性服从与自愿性服从的统一。就法律权威的内容而言,作者认为,从实现形式上看,这主要包括立法权威、执法权威和司法权威;从表现形态上看,包括法律实现和法律至上地位的确立。再次,作者对与法律权威密切相关的几对概念做了比较分析,进一步廓清了法律权威的性质、特征、内容和范围等等。   第三部分即第二章。本章内容立基于一个最基本的定见,即从一定的意义上看,西方法学和中国法学都是在探究法律何以可能具有权威性的问题,因而它们的演变就是围绕一个重要的主题即法律权威的根源何在而展开的。首先,通过对法律权威根源问题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考察,作者试图阐明道德、权力等外在因素以及法律自身的种种局限性等内在型因素都是树立法律权威所无法完全排除的条件;其次,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权威根源的考察,作者指出伦理道德和专制权力是中国古代法律权威的双重根源,进而分析了这双重根源的现代意义。再次,通过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有关法律权威根源的思想,作者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一,法律权威的树立必须以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根本依据;第二,必须将利益分立和利益冲突视为树立法律权威的逻辑起点,没有对利益关系的有效协调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第三,法律拥有权威性的程度是相对的,因而在转型期中国社会企图建立法律信仰不可取,而企图一劳永逸地建构一种固定的法律权威模式亦不可取。法律权威的树立必须立基于社会的基本矛盾、具体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内在要求之上。   第四部分即第三章。在本章,作者从微观的角度较为深入地剖析了法律权威的内在构成、演变形态和在主体内心确立的心理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法律权威的一般价值。首先,作者选取服从与不服从、实质的与形式的服从(不服从)两对概念范畴,指出法律权威构成的历史形态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原始社会时期对一切超人力量的实质服从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对法律的形式服从为主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现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对国家法的服从和不服从共存的阶段;第四个阶段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及其以后对作为普遍性社会规范的法律的实质服从阶段。从性质上看,法律权威构成性质的演变又可以分为从外在型法律权威阶段到内在型法律权威阶段再到沟通型法律权威阶段。这种历史演变的过程和规律表明必须充分认识内在服从与外在强制在法律权威树立中的积极作用和限度,同时必须努力建构以内在型权威和沟通型权威为基础的法律权威。其次,作者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法律权威在主体内心确立的心理过程和机制。通过选取法律信息这一概念工具,阐述了法律信息的输入、整合、输出和反馈等全过程,从而在微观上探讨法律权威实现的现实机制。再次,作者从一般意义上探讨了法律权威的价值,这包括它是法律实现的直接要求、是平衡利益冲突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以及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通过这一层面的探讨,作者表明了树立法律权威的价值和必要性。   第五部分即第四章。在本章,作者从宏观角度探讨了中国社会转型对于树立法律权威的现实要求,并且指出在转型中国社会树立法律权威的基本模式。首先,作者从人际关系结构的转型、利益关系结构的转型、公民与国家关系结构的转型等方面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其次,作者提出在转型期中国社会,树立法律权威的基本模式是一种在宽容法律的模糊性和局限性基础上的理解型的法律权威模式。   第六部分即第五章。在本章,作者结合上述分析系统阐述了如何在转型期中国社会树立法律的权威。这主要包括如下基本内容:首先,和谐法治理念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思想基础。和谐法治理念的树立根源于对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和利益冲突的要求,其价值指向在于以人为本,这种和谐必须实现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之中。其次,民主宪政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政治条件。民主政治作为树立权威依据在于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主张以对话化解利益分歧,以沟通确立共识,通过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共同参与达致对普遍行为规则的选择和尊重。所以,必须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整个过程之中贯穿民主原则。而实现民主政治和法律权威的重要制度指向在于实现宪政。再次,法律信任文化的培育是树立法律权威的保障。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良法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根本前提。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良法的建构必须体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内在要求;第二、法律良善的关键在于它能兼容和平衡多元利益和价值;第三,法律良善的制度指向在于建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第四,法律良善的外在依据在于它能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和要求。   第七部分即结语。作者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了归纳和总结,进而指出本文的不足和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总之,本文对法律权威展开全面的探究,它所欲图达到的目标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从理论上对法律权威做出全面的剖析,二是通过这种剖析解决在转型中国社会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具体路径的实践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全面理解法律权威的内在结构、根源以及产生发展的条件和规律,才能为树立法律权威找到现实依据和理论支撑,进而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提供切实的依据,最终才能为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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