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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是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和最重要的商事主体。而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它最初是以一种事实上的而非法定的公司形态出现的,由于一人公司确定了经营风险模式,避免了内部股东纷争,便利了公司灵活经营,维持了企业生存发展,各国都通过判例或立法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一般都经历了从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到逐步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一直到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不同的只是各国的具体规定有所区别而已。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10月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正式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对于一人公司作出较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经济活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立法的首次尝试,目前关于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并非无懈可击,尚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本文通过对一人公司的制度的剖析和世界主要国家对一人公司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分析一人公司制度的利弊以及我国当前《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对在实践中防治一人公司的弊端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裨益作用。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入手,比较一人公司与其他相关商事主体的区别,阐述了一人公司的特征;第二部分探讨一人公司与传统公司理论的冲突;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阐述各国法律相关规定,论述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第四部分阐述我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制度的立法选择及现状;第五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