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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语义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于行政垄断及其反垄断法控制问题进行了研究。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垄断,应将其纳入反垄断法进行调整,并在我国将要出台的反垄断中建立一套反行政垄断的新制度和新机制,以充分发挥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核心作用。文章分三个部分对此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通过对“行政”及“垄断”进行语义分析,并在对学界关于“行政垄断”的几种定义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本文将行政垄断的涵义界定为: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为进一步认识行政垄断,文章分析了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的联系和区别。要明确“行政垄断”这一概念的外延,需要对行政垄断进行分类研究,本文吸收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其他依据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根据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行为的分类的理论,将行政垄断分为抽象的行政垄断与具体的行政垄断。这种分类有利于针对不同的行政垄断行为,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措施。 第二部分是行政垄断的成因及其危害性。本文在吸收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行政垄断的形成存在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体制转轨原因,二是法律制度不健全,三是对行政垄断的监控不力。文章对行政垄断的危害性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经济方面,行政垄断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妨碍公平竞争,培育和保护经济垄断。政治方面,行政垄断的存在易滋生政治腐败,妨碍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论述了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该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此展开论述。一是分析目前学术界对规制行政垄断的几种观点;二是对目前存在的赞成和反对以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三是对中外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比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并提出应借鉴外国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特别是应制定一部科学、完备的反垄断法;四是反垄断法应如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反垄断法应将行政垄断纳入其调整范围,对行政垄断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加以控制。同时,反垄断法应规定设立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赋予其广泛的职权,以使其能更好地担当起反垄断尤其是反行政垄断的重任。再者,反垄断法应设定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发挥法律的制裁和威慑作用,以更有效地遏制行政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