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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与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长期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发展相对滞后,林业资源保护偏重于行政管理,市场经济氛围不浓。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愈发突显出传统体制对林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制约,集体林权法律制度还很欠缺,尚不能适应林业建设的需要,对集体林权的种种限制,林权的不完整性,都导致了不良后果。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要在政府、农民集体和林农之间构建一个合理的利益机制来分配林业经营剩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明晰产权主体,强调集体林地使用权重新公平地配置给各个农户,以形成新的制度激励机制,促使林农增加投入,进而增加产出。因而,要尽快建立以集体林权制度为核心、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规则为主干的集体林权法律制度体系。科学、高效、稳定的集体林权法律体系,成为激发林农积极性,促进集体林业发展,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实现集体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障。
集体林权制度体系相当复杂,包括集体林业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担保物权、生态效益补偿等诸方面的内容。此外,还要对森林法、物权法、行政法、担保法等与集体林业相关的部门法进行深入研究,才能使集体林权制度在不与有关法律精神相冲突的前提下,增加和创设更适应林业发展特色的制度。如修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金融法规等,增加一些明确细致地规范集体林权的条文,完善集体林金融抵押担保制度等。此外,制定《集体林管理条例》非常重要,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发挥集体林的生态、经济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保护集体林业经济利益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其基本制度包括集体林权登记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集体林业采伐指标分配制度、集体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集体林保险制度。
全文约3.5万字,共六部分:
本文的第一部分阐明了选题的背景,在国内外相关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础上,系统归纳了国内外林权制度的研究现状,并指出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本文的第二部分系统的阐述了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概念,明确了林权和集体林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本文的第三部分深刻剖析了集体林权制度的现状,阐明了我国现有法律对集体林业相关物权的规定,包括集体林地及林木所有权、集体林木采伐权、集体林地用益物权、集体林业担保物权和集体林业生态补偿权的规定,并指出存在的不足,如集体林木采伐权由政府林业部门批准核定,受公法调整,复杂手续及权力寻租等因素往往使林农的采伐权不能有效落实,农民种植了林木,却很难取得采伐证。
本文的第四部分在借鉴美国、德国、俄罗斯、瑞典等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分析了国外成功经验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建设的几点启示。如对林权实行专项立法,确立林权的法律地位;完善配套的法规,建立完整的林权法律体系;根据形势及时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
本文的第五部分详细介绍了江西省武宁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做法及取得的成效,总结了武宁县的做法对于完善集体林权法律制度的几点借鉴,如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的法律属性,农民个体享有使用收益权;落实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根据私权与公权平衡的法治原则改革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建立低交易成本的林权流转制度,落实林权抵押物权;政策扶持,引导林农投保等。
本文的第六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集体林权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首先是建议修改《森林法》,在其第1条关于立法宗旨的阐述中,补充生态本位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扩大调整对象范围;补充有关林权变更、林权登记、林业采伐指标等问题的详细规定;其次是建议制定《集体林管理条例》,提出了初步构想,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法律责任。最后是建议修改与集体林权相关的其他法律,在有关信用社的金融法规、银行《信贷通则》、《担保法》及金融政策实施细则中明确对集体林业的支持,延长林业抵押贷款期限。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选题从分析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现状出发,引入武宁县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证事例,从法学角度分析了武宁县林权制度的特色做法,对制定我国集体林专门法律制度的借鉴,详细论证了林权登记制度及集体林保险制度。在具体的集体林法律制度设计中,综合比较国外及国内地方上的经验做法,提出了修改相关法律及制定专门法律的建议,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法律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将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充分重视和研究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不足,完善集体林权法律制度,是促进集体林发展的根本。要从集体林的价值定位出发,实施分类经营,保护林农权益,激发林农对林业投入的积极性,发挥商品林的生态效益,实现生态基础上的集体林业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完善的集体林权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绝非一日之功,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实现集体林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