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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是标准与专利的结合,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利益的冲突。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常借助对专利的控制而劫持标准,向标准实施者索取高额许可费或者其他不合理的利益,标准实施者为了追求利润则倾向于不支付或者少支付许可费。为了缓和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的利益冲突,大多数标准化组织都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要求专利权人在专利被纳入标准时作出FRAND承诺。但是因FRAND原则含义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适用FRAND原则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的过程困难重重。“华为诉IDC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应用FRAND原则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中深圳中院分析了 FRAND原则的含义、提出了许可费确定的考量因素,确定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但对该案的判决,学界有一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一、FRAND原则含义的界定;二、许可费确定考量因素的选择;三、FRAND许可费的计算逻辑。文章通过对域外案例检索梳理后认为上述“华为诉IDC案”中的问题在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存在。如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FRAND原则的含义并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认识,其中许可费的考量因素主要是“Georgia-Pacific”因素,但是这些考量因素并不完全符合FRAND原则的要求。文章认为在许可费的计算上,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具有参考价值,如欧盟的“Samsung v.Apple案”中,欧盟委员会提出许可费计算的“数值比例法”,日本的“Samsung v.Apple案”中,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提出的许可费计算的“峰值设定法”、“终端产品收费法”。文章认为FRAND原则下许可费的计算是一个逻辑性很强的应用问题,首先要明确FRAND原则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关系,FRAND许可费的价值基础是包含在标准中专利的价值,FRAND原则的作用是衡量许可费的正当性,而不是参与许可费的运算。其次FRAND原则的含义是确定许可费考量因素的基础,FRAND原则的考量因素又是适用FRAND原则衡量许可费正当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在厘清上述逻辑关系的基础上,文章指出应以FRAND原则产生的环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为出发点,明确FRAND原则的含义,以此为基础确定FRAND原则的考量因素,提出“基础+调整”的FRAND许可费计算方法,并对“基础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方法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