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和薪酬契约有效性——来自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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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沪深两市的583家民营公司为样本,研究不同的股权结构对应的不同的代理成本,以及其对薪酬契约有效性的影响。我们发现,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高管的薪酬绝对额更高,而薪酬契约有效性较弱;在股权均衡的公司中,高管的薪酬绝对额相对较少,且薪酬契约的有效性也较强。我们认为,薪酬契约的有效性是公司代理成本的结果。在股权分散情况下,各股东在监督经理层时存在“搭便车”现象,股东与经理层之间存在较大的代理成本,经理层容易为自己寻租,从而削弱了薪酬契约的有效性。而在股权均衡的公司中,各股东互相制衡,能较有效地监督经理层,薪酬契约的有效性也加强。此外,在研究经理层的薪酬契约时,我们区分了董事长和总经理。我们指出,在董事长领薪时,董事长和总经理同为受激励对象,其薪酬契约有效性都受到股权结构带来的代理成本的影响;而当董事长不领薪时,董事长能更好地代表股东利益监督总经理,因此,总经理的薪酬契约有效性受到股权结构的影响较弱。本研究的贡献在于首次区分了董事长和总经理来研究代理成本对经理层薪酬契约有效性的影响,此外,本文证实了薪酬契约有效性是的公司代理成本的结果。本文的结论建议,民营企业可以通过改善股权结构,来减少代理成本,从而提高薪酬契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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