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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支付工具以及信用凭证,具有便捷和高效的优越性,在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一国发达的信用卡产业和完善的信用体系,也成为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加强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重要方式。但是,事物有利即有弊,在信用卡产业正处于迅猛发展之时,其风险性也逐渐显现,伪卡交易便是其风险之一。信用卡伪卡纠纷涉及到的主体主要为作为发卡机构的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之间的基础关系为合同关系,三方主体均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信用卡伪卡的出现,扰乱了三者之间的平衡。伪卡的制造者或者伪卡的购买者在特约商户处刷卡签单消费之时,信用卡合法持卡人甚至有可能对自己的信用卡被伪造克隆毫不知情,而特约商户在面对伪卡时,一般也不具备专业识别能力,因此,对伪卡交易风险防范的重担就落在了银行身上。而实际上,就我国目前信用卡伪卡纠纷的频繁发生乃至逐年增长的情况,正说明了我国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的制度条件上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为此我国应制定新的信用卡立法、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强化信用卡技术防范能力以防止信用卡伪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