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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争议一直较为激烈,《刑法修正案(九)》此次修改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并且增加“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的加重处罚情节,填补了现行刑法规定的不足之处。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强制猥亵罪适用方面疑难问题,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使强制猥亵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更加准确,本文就《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关于强制猥亵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撰写本文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对强制猥亵罪中“他人”的范围、“猥亵”行为的内涵、强制猥亵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罪数形态问题及“聚众”、“公共场所当众”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加重处罚情形内容的分析,旨在为司法实务提出一些有用的建议。本文不包括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强制猥亵罪中“他人”范围确定的问题。对强制猥亵罪中“他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分别进行讨论,通过对“变性人”和“双性人”在司法实案中存在争议的分析,得出结论,从而使“变性人”和“双性人”得到刑法的公平对待。第二部分是关于强制猥亵罪中“猥亵”行为内涵理解的问题。从司法实案引发“猥亵”行为理解的争议和“猥亵”行为的学理解释及理论观点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最终明确“猥亵”行为的内涵,期望能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提供帮助。第三部分是关于强制猥亵罪罪数形态判断的问题。对“强制猥亵致人死亡”情形的罪数形态、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同时存在的罪数形态以及强制猥亵罪与侮辱犯罪之间的罪数形态展开细致分析,使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更加合理、公正。第四部分是关于强制猥亵罪加重处罚情节认定的问题。对“公共场所”在司法实案中的争议和对“其他恶劣情节的”的分析,明确强制猥亵罪中“聚众”、“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条件和对“其他恶劣情节的”的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