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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众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所在。有效参与是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积极而有序地推进公众参与,是国家根本性质的要求。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已成为一种民主潮流。我国公众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正逐步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体现在行政立法领域最明显的便是各地政府相继开通政府规章意见征集系统表明自己开门立法的决心。虽然政府规章的公众参与制度在一些城市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比如得到了公众的回应,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公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地方政府立法的社会效益。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仅仅是一小批城市开通了政府规章意见征集系统,用公开且明确的形式确立了公众参与政府规章的渠道和权利,当然即使是这一小批先驱城市也因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参与立法空间受限渠道过窄、公众立法意见和建议的评估和回馈制度缺失等主客观原因使得行政机关在规章的立法过程中拥有程序主导权和自由裁量权,政府规章的参与陷入了只有“输入口”却没有“输出口”的怪圈,导致了公民参与消极被动局面的产生:参与权利很大程度流于形式,在实质上并未得到尊重,没有对政府的立法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笔者认为要在真正意义上落实公众参与规章立法的作用,不仅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公众参与政府规章所遵循的原则,而且需要通过构建政府规章公众参与的一般性机制和保障参与有效性的促进机制双管齐下切实保证政府和公众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有效平衡和政府与公众的立法对话顺利进行。本文在写作过程中采取了规范分析、统计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地方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公众参与地方政府规章的相关理论阐释,包括其相关基本概念、兴起、在对公民参与政府立法的特点分析的基础上,肯定公众参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审视我国地方公众参与政府规章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中的缺陷来反思其存在的原因,为后面的制度构建做好铺垫。第三部分在比较分析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践的先进经验和作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对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地方政府规章机制的借鉴和启示。最后的一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从确立地方政府规章的公众参与所遵循的原则入手,具体探讨通过完善立法动议制度、地方政府立法信息全面公开、公众参与政府规章的救济制度、开放式立法听证、专家评估的公众旁听制度、公众意见的反馈公告机制来调动地方公众的立法热情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的公众参与机制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