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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产生是二十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尤其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格式合同几乎覆盖所有的商业领域。一方面,格式合同为解决现代市场交易量的扩大,交易专业化的发展和交易成本的增加等问题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格式条款的存在和广泛使用对合同自由原则造成了冲击,破坏了双方缔约的合意基础,使得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不公平在合同缔结上出现。合同缔约过程中对格式合同提供方课以说明义务正是对格式合同不平等的矫正,是对契约正义的维护。虽然格式条款存在这样的弊端,但考虑到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的需要,各国均承认了其合法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这是合同法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当代合同法的一个发展趋势。说明义务的规定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从合同订立的起点尽可能的弥补合同当事人之间由于经济差异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坚持契约自由的原则,维护合同正义,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成为法学界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也是本文对格式条款立法上说明义务的规制进行研究的意义所在。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格式条款的产生发展做出一个历史梳理,以我国法律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为立足点,结合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案例,对合同缔约过程中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理论进行初步研究。对说明对象、说明方式、说明程度以及违反该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加以论证,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寻求改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