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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治以及第三法域的发展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越来越猛烈的冲击并改变着现有的法律框架。第三法域的勃兴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成为必然,自由经济带来的“市场失灵”和政府管制带来的“政府失灵”也需要一个中间力量来平衡社会运行。我国的住房市场也同样如此,虚高的房价、大量空置的楼盘和一张张翘首以盼的脸孔形成鲜明的对比。住房市场也需要一个中间力量来平衡发展,面对这种现象,组织住宅合作社是最好的沟通桥梁。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公民居住权的保护。人要得到全面发展首先要享有必要的生存权利,居住权首当其冲,一个居无定所的人谈任何发展都是妄想,一个大多数人居无定所的国家谈怎么和谐都是空谈。因此,全面保护公民的居住权不论对公民个人还是整个社会来说都非常重要。住宅合作社是当前保护公民居住权最有效、最全面的方式。它不但能够满足社员基本的住房需要,还可以提高社员面对野蛮拆迁等侵害时的议价能力,保障社员的居住环境。我国的住宅合作社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面临各种困难,但仍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途。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合作社在社会自治中的作用以及住房弱势群体的现状引出成立住宅合作社的必要性。社会是由国家、市场以及个体组成的。作为管理者的国家站在公法的立场上行使公权力对个体进行管理;作为被管理者的个体站在私法的立场上行使私权利即公民合法权利来谋求自身利益;而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合作社则站在全社会的立场上为国家和个体的沟通搭建完美的桥梁。合作社一方面作为社会运行的中间—环辅助国家对个体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又作为分散个体的代言人为个体谋求利益。合作社成为沟通国家、市场以及个人的媒介,成为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当前我国住房市场的现状使得很多人无力购房,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经济法保护弱者的基本要求在房产市场也无从体现。种种现象表明,组建住宅合作社是平衡房产市场、保障公民居住权的重要途径。第二部分主要从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和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居住权的隐形损失保护等方面入手,期望以保护公民居住权为主线构建住宅合作社。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做了细致的规定,居住权作为其中一项基本权利显得尤为重要,组建住宅合作社能够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此外,居住权不仅包括显性内容,还包括被许多人乃至政府忽视的隐性内容,比如社会关系、居住环境等。组建住宅合作社能够对公民居住权起到全面的保护作用。第三部分主要从住宅合作社的产生背景、发展经历以及现状着手,结合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住宅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治理结构以及主要运行模式进行了分析。以期从保障居住权的角度对组建住宅合作社进行制度构建。第四部分主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住房市场发展的现状入手,对合作建房的各种形式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评析了目前国家为解决住房问题推出的一系列政策,并指出了我国发展住宅合作社的障碍,最终得出组建住宅合作社是我国保护公民居住权最佳选择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