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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是十八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休谟伦理思想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本文试图从分析休谟的情感主义道德思想入手,挖掘出一些对我国当前道德建设有益的启迪。休谟的伦理思想包括道德基本理论和德性论两个部分。休谟的道德基本理论包括:一,在道德的起源问题上休谟从经验论哲学出发,认为一切道德都是建立在感性知觉之上的,而与理性无关,道德不是被判断出来的,而是被感觉出来的,这是休谟道德哲学思想的立论点。二,在德性的判断问题上,休谟认为有用性与愉悦性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休谟的道德哲学是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上的,他从人性的一些表现如自爱与仁慈,同情原则,比较原则等基础上来论述道德的涵义。在阐述休谟的德性论部分中,我分析了休谟关于人为之德和自然之德的思想。休谟认为自然之德主要是指它们是由人的原始本能而产生的德性,它不需要人为因素的参与,它的起源是自然而然的,并天然得到人们的称赞。休谟把自然才能也归入自然之德,这表现出了泛德性化的特征。人为之德是指出于应付人类环境的需要,通过人为的措施和设计而产生的规则以及遵守规则的德性。休谟的人为之德具有人为性、互利性。这些论点构成了休谟独具特色的伦理思想。它削弱了传统德性伦理学的纯粹性,又启发了近代规范伦理学的思路,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现实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