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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是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他于1961年发表《法律的概念》一书而被视为是新分析法学产生的标志。在与新自然法学的论争中,哈特继承和发展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传统。他以“法律规则”概念取代了奥斯丁的“主权者的命令”,将法律视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提出著名的“法律规则说”。哈特的理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美国新自然法学者富勒的论战中发展起来的。他始终坚持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实证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他也承认二者一定程度上有关联,即“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文章可能的创新点和难点在于:一方面,对于哈特的法理学研究“语言学转向”、内在观点、承认规则、开放结构等思想,必须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既要从其创造性思想中吸取对我国法治建设有意义的理论精华,同时更要立足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提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法学思想和理论。另一方面,根据哈特的主要著作《法律的概念》,国内大多数学者主要对其法律规则模式进行简单介绍,而对其进行分析和评述的著作和论文可谓凤毛麟角。文章的核心观点在于:通过对“法律规则说”理论的介绍和分析,而指出其理论对于法理学的贡献以及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鉴于本文的主旨在于研究人物的思想,所以,本文将主要采取一种系谱式的研究方式,即以分析实证主义传统为背景,在分析梳理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基础上,探析该理论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定的基本思路主要是:第一章阐明哈特理论的哲学立场所在,即受到分析法学创始人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传统的影响,坚持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立场。但由于奥斯丁对于法律及其内在制度结构的认识存在重大错误,完全停留在奥斯丁的状态,根本无力完成对当时理论挑战的有力回应。所以,哈特又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他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联系,但并无“必然的联系”。这一观点已有别于奥斯丁的法与道德“严格区别”说。他认为存在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的行为规则,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文章第二章主要阐述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从表面上看,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从根本上讲,哈特仍然坚持着分析法学的立场。与奥斯丁的“主权者—命令—制裁”为要素的“法律命令说”不同的是,哈特主张一种“法律规则说”理论,并且试图以此理论来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同时指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存在的缺陷并进行批判。第三章介绍“法律规则说”的核心内容。从“法律规则说”的内在面向、体系结构、承认规则和开放结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四章也是文章着墨最多的部分,分别从引入语言哲学新方法、采取内在观点新视角、激发论战与回应、倡导法治国家的规则之治四个方面挖掘该学说的重大学术贡献,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阐释其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