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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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庭前证据展示义务,“证据突袭”现象时有发生。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故意保留证据,使用“证据突袭”的做法,使对方缺乏准备、仓促应战,以达到“奇袭”的效果。违背了程序公正的本意,扭曲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刑事庭前证据展示的相关规定,意在保障程序正义,平衡控辩双方悬殊过大的证据收集能力,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刑事庭前展示制度的雏形,但是对于形成一项完整、系统的制度来说,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刑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具有现实意义。首先,通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互相展示证据,解决了双方交流信息的障碍,使争议焦点更加明确,双方对庭审的准备更加具有针对性,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其次,解决了律师阅卷难的问题,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被告人相对弱势的诉讼能力。最后,双方明确诉讼焦点,弱化法官职权行为,避免了举证突袭,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开庭次数。总体来说,完善刑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任务、审判任务,保障程序公正,提供积极的作用。完善我国刑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需要对现有的证据展示规定进行细化,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只有关于庭前展示制度的条文,缺少原则性规定,对证据展示制度的具体细节规定也不够详细明确。不仅如此,刑事诉讼具有一套严密的程序系统,因此,应当全面考虑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完善策略,使之在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制度契合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在完善刑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同时,应考虑建立配套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预审法官制度、公设辩护人制度、证人保护制度等,以及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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