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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领域和儿童民事权利保护领域一直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个传统的工作重点。近年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更是对儿童问题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重视,在儿童监护、儿童扶养、儿童保护、跨国收养、儿童诱拐等方面投入了非常大的精力,制订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儿童民事权利的公约,形成了一个保护儿童民事权利的海牙私法公约体系。在这包含11部公约的体系中,有的因为时代的发展,使公约无法应对新出现的问题而逐渐被后来的其他公约所更新,例如: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和1961年《海牙保护未成年人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的内容被1996年《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与合作公约》更新;而1956年《海牙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和1958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则分别被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所更新。有的则因公约本身的缺陷以及成员国之间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而无法得到较好的实施,例如:1965年《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至今只有奥地利、瑞士和英国三个缔约国①;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的14个成员国中有11个对公约作出了保留②;而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在22个已批准加入的国家中也有18个对其进行了保留,致使公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③。因此,本文从保护儿童民事权利的海牙私法公约体系的保护对象入手,重点研究其三部较为成功的公约――1980年《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和1996年《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海牙公约》,评析公约所建立的行政合作机制,同时分析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就如何在保护儿童民事权利的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4万多字,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对其所保护的“儿童”身份的界定。本部分将通过介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要公约对“儿童”身份的规定,从年龄标准和婚姻状况两方面来确定保护儿童民事权利的海牙私法公约体系的适用对象,并对这一规定及规定的演变和原因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部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进程。本部分将对近百年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儿童民事权利国际保护领域的11部公约,从监护、扶养和收养三个方面进行总体评述,并将重点介绍1980年《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和1996年《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海牙公约》三部公约,对其背景、主要内容、主要贡献和不足等进行简单评析。 第三部分: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建立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合作机制。此部分将重点介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有的司法行政合作机制的特点,及其如何通过后续的定期审议、履约指南等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使公约得以有效实施的。 第四部分:我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保护儿童权利公约。本部分将通过分析我国(包括大陆及香港、澳门地区)对海牙保护儿童民事权利方面国际私法公约的参与情况,发现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层面进行儿童民事权利国际私法保护的不足,尤其是在跨国收养方面的不足,结合我国国情,就我国应如何利用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相关内容加强儿童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出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