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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在被引入中国主板市场时被寄予厚望,但实践证明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实有必要对我国保荐人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保荐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本文首先从保荐人与相关证券市场主体的基础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保荐人的法律地位,并对保荐人法律地位的现实状况进行了总结。然后以保荐人制度建立之初发生的江苏琼花事件为分析视角,对中国保荐人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保荐人制度的几点建议。关于保荐人与相关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关系,本文认为:证监会与保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是纵向法律关系;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应优先使用社会法对该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保荐人与投资者之间基于信赖关系的形成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担保法律关系;至于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讲仍属于横向法律关系,他们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保荐人是独立于发行人的市场主体,但是其身负两种不同的责任,往往需要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追求市场利润之间进行抉择。虽然立法者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已经考虑到如何提高保荐人的独立性,但是保荐人法律地位的现实依然是独立性不足。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在资格取得机制上的规定以及二者之间的雇佣关系,使得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独立性都受到限制。本文主要分析了保荐人对发行人与投资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荐人对发行人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关于保荐人对投资者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将其定性为特殊的担保责任更为合理。基于上述研究过程,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保荐人作为一种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同时身兼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任,被证券监管机构赋予了部分监管职责,从而使得保荐人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第二,我国保荐人的独立性亟待提高。应当在适当的时机将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解除,以充分提高保荐代表人的独立性。第三,从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上看,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要理清保荐人与其他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尤其是证监会)的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