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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间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国际投资经济活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活跃。为了解决国际投资中逐渐增多的纠纷,ISDS机制应运而生。根据ICSID统计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ICSID总计受理了650起案件,其中仅2017年新受理的案件数就有53起,创有史以来最高值。世界范围内现存的ISDS机制,包括运用最为广泛的ICSID仲裁机制,弊端日益凸显。尤其是近几年,国际社会对ISDS机制的去除、保留和改革呈现明显的分歧。为了缓解这几年来各界对ISDS机制的批评之声,欧盟对其内容进行改革,从而提出欧盟投资法庭制度。本文即是在这一背景下,围绕欧盟投资法庭制度这一主题为研究对象。文章的第一部分为导论。第二部分阐释欧盟投资法庭制度的产生与背景,包括中国对欧盟投资和中欧BIT签订概况、制度的背景和构想。第三部分详述欧盟投资法庭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实际运用。投资法庭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官小组的组成、初审庭、上诉庭、第三方参与,其实际运用包括欧盟签订的TTIP、CETA、EVFTA投资协定。第四部分是欧盟投资法庭制度的创新和面临的挑战,通过与传统的NAFTA、MAI、ICSID这些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投资法庭制度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得出的启示,主要从以下三个维度:一是对我国处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启示,二是对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欧盟成员国进行投资贸易的法律建议,三是对我国与欧盟正在谈判的BIT中ISDS条款的启发。本文通过对欧盟投资法庭制度的研究,目的在于借鉴该制度的优点,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更好地处理投资纠纷,进而促进我国的海外投资贸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