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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世纪初,特别是2003年我国实施宏观调控以来,我国票据市场发展非常迅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对于贷款来讲,增速非常快。比如,在2003年,银行承兑汇票年度发生额同比增加72%,远远超过了当年贷款的增速。我们不禁要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如此快速地增长,除了政策方面的诱导因素外,是否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原因呢,比如监管制度方面。这一问题在近年来一直启发着作者的思考。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银行传统的业务类型之一,但相对于贷款、存款等业务来说,其涉及环节较多、流程较为复杂,管理和控制的难度较大。在近年来监管部门实施的银行案件专项治理中,相关案件的发案率也一直比较高。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成效并不是特别理想。对此作者更加进一步感受到,部分原因或根本原因还可能在于现行监管制度的不合理。因此,如何从风险监管的角度,挖掘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制度中的深层次问题,以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大课题。这也是作者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的主要动因。
本文并不过多地讨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外部环境(比如票据法律、企业信用等)、银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此方面,目前已有不少工作(见参考文献)。本文主要从银行监管的角度,对制度性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反省:在全面分析票据业务所涉及的不同环节、业务属性及其相关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监管制度进行系统性地梳理,归纳、整理出所适用的监管要求;批判性地剖析现行监管要求的不足或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据作者所知,从监管制度的角度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目前的相关工作并不多,因此本文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开创性。
本文将票据基本理论与我国票据市场、银行票据业务实务及监管实践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作者多年来所学和所积累的专业知识,从而使得作者能够搭建一个跨越经济和金融、管理、会计、法律等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平台,并在此平台上对相关问题进行多视角的透彻分析。在相当程度上,也还受益于作者多年来在银行监管一线工作的切身体会和感触。本文创造性的工作或创新观点主要有:
1、对银行票据业务有关概念予以澄清。在实践中,一提到银行票据业务,人们通常只会想到票据贴现或支付结算工具,这其实是非常不全面的。在本文中,作者全面剖析了银行票据业务所涉及的不同环节及潜在的相关风险。这不仅为本文的后续研究开启了新视角,而且这种剖析本身尤其是对业务风险的分析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2、通过对涉及票据业务不同环节的监管制度进行系统性地梳理,归纳、整理出所适用的监管要求,这为本文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管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还远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或框架,因此该项工作不是对既有制度的简单罗列和对相关要求的简单陈述,而是包含了大量的分析、归类、归纳和整理等原创性工作。
3、对票据业务监管要求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剖析了其中的不足和欠缺,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主要问题有:
(1)对汇票承兑,目前银行仅仅从支付结算服务的角度收取手续费,没有对相关的信用风险进行定价。这对银行是不公平的。
(2)对汇票承兑、因承兑而形成的垫款和贴现,在风险分类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硬性规定,也没有损失准备计提要求,导致有关监管指标(比如不良资产率)难有可比性。
(3)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贴现的特许性,而监管制度规定只能由银行办理,因此存在效力方面的问题。对地下或民间票据中介,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对监管部门来说是个不太容易回答的问题。
(4)对于贴现,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计量方式有欠恰当:不应以票面金额记入票据融资科目,而应以成本价或公允价;应当在汇票到期后再将相应的利息收入记入损益,而不是在受理贴现时。这给银行带来了调整收益和利润的良机。
(5)贴现率目前实行与再贴现率挂钩的机制,这在实践中造成了不少问题。应当逐步实现市场化。目前阶段也可与银行间市场的收益率挂钩。
(6)银行受理贴现后,如果放入交易账户的话,就应当计量相应的市场风险。
(7)在统计上,应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纳入同业往来,而非对企业的授信,目前的做法会稀释不良资产。
(8)现行监管制度规定银行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当对其真实交易背景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实际上是将企业的违法责任不合理地转移给了银行,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银行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9)现行监管制度规定对出票人予以限制或规定所谓的资格。是否需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资格管理,值得商榷。实践证明,目前的管理方式是无效的。
综上,本文对票据业务各环节、业务属性及会计计量,潜在的相关风险、定价及其后续管理,业务统计,审查责任等的分析无疑不仅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为监管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另外,本文对于今后进一步理顺票据法律关系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