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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制度是国际司法协助手段中最重要的一种,在区际司法合作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颁布于本世纪初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颁布的第一部纲领性的国际引渡法律规范,其第四十四条下的十八个条款对引渡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对于指导各国引渡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现行的引渡法规与公约的有关规定相去甚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法律进行修正,以完善我国的引渡体系,从而更好的进行国际间的引渡合作。
本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引渡机制及现实意义。本章首先介绍了《公约》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现实意义,然后从原则、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等方面详尽分析了《公约》的引渡机制。
第二章:我国相关引渡制度的现状跟不足。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然后归纳了我国引渡制度的特色:双边条约对引渡法的开拓与完善、双重审查制的确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及注重人权的保护,最后具体分析了我国引渡法律制度的不足与缺陷:腐败犯罪与《公约》规定有差距、财税犯罪可否引渡规定不明、双边条约的缔结较为滞后、程序与引渡原则的规定与《公约》有出入。
第三章:完善我国引渡法律制度的建议。本章主要是结合《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引渡法律进行修改,归纳为以下几点:一、对我国《引渡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内容包括对“双重犯罪”原则、“本国人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进行修订等;二、完善引渡条约的相关规定,内容有坚持财税犯罪可以被引渡、将“死刑不引渡”原则规定于条约中等;三、修改引渡法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法律,内容有修改贪污贿赂型犯罪的犯罪构成、在经济类犯罪中废除死刑、增加“缺席审判”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