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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从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过渡唯有核电能担纲起能源革命的主角,那么核电产业化就会成为能源革命的核心问题,核电站
从国家责任到核电站责任则是核电产业兴起和振兴的基本标志。
核电站损害赔偿责任是明晰核电站产权、健全产业组织、确立权利主体能力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应然之义。建构任何制度结构的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经济绩效的提高,任何制度结构的本质都是反映了某种利益分配倾向,核电站损害赔偿责任的理性不仅在于其提高了核电产业的运行绩效,更重要的是其遵循着社会本位理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构建核电站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其制度内容应当包含核电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核电站自我责任的实现方式以及核电站损害赔偿责任补充救济方式,虽然这种法律制度结构包含着多重层面,但是有一条主线贯穿了核电站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始终,这条主线是核电站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灵魂。即使是在构建中国核电站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时我们仍然要把握这条主线,衡平核电站、国家和社会公众三方主体的利益,不仅使核电站损害得到充分及时补偿甚至是预防,还要兼顾核电产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