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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演变入手,介绍了该原则称谓、价值合理性等方面的多种不同观点,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自己的学术主张,旨在进一步阐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量刑原则的关系,从而明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演变。罪刑相适应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追求公平是人们认同刑罚所施加于人的痛苦的基本前提,公平和正义在刑法中的统一就是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所犯的罪行相适应。最初公共权力以“同态复仇”的形式介入私人复仇,成为刑法产生的第一个标志,因此人们对罪刑相适应的认识和要求也就表现为同态报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法的进步,人们逐步认识到同态报应的非理性一面,开始要求限制报复手段和程度,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分别提出了等量报复原则和等质报应原则,并认为这就是罪刑相适应。罪刑适应原则,强调已然之罪是适用刑罚的根据,对于保障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免受刑罚处罚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性。一些西方学者主张从预防犯罪的需要出发选择刑罚的适用,强调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从而试图从根本上否定报应刑思想。刑罚个别化的思想虽不可能完全取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但表明罪刑适应的思想在现代已应有所发展,即刑罚的轻重不仅仅是要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同时还要考虑犯罪人的情况,这就要求把“刑事责任”概念引入该原则中。报应与责任相结合,是刑罚制度发展的新阶段,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治原则与刑法目的相结合的理性选择。 第二部分——关于“刑事责任”价值定位的理论之争。首先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称谓之争,引出“刑事责任”是否有其独立的价值的讨论。通过分析刑事责任与罪行的关系问题。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联系并不是一线式的联系,罪行是决定刑事责任的重要但不是惟一的要素;罪行离不开犯罪人,但是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并不是罪行的内容,其更应作为责任要素写入刑法。从而得出该规定中的“刑事责任”有其独立价值,其概括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为妥当。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其价值合理性。罪刑相适应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但单纯的正义观念很容易使刑法陷入缺乏理智的绝对报应刑的境地。为使报复的情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出现了目的刑、教育刑的主张,提出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适用刑罚,这也是引入“刑事责任”概念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