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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民事法律制度。它横跨总则、物权法、债法三大民事领域,与诸多具体制度和规范密切相连,具有丰富的理论意义。尽管物权法是以不动产为重点来设计其裁判规范的,但在无权处分语境下,不动产物权变动因采登记作为其公示公信方法,其权利变动情形较为简单和安全,所以不动产之无权处分问题理论与实践上并不突出。而动产则由于具有便于流动的特点,现实中更易发生无权处分问题。但由于受法、德两国立法的影响,我国物权变动采取了“债权意思+交付/登记”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该模式没有体现出动产的自身特点,交付、占有作为动产公示外观,在遇到无权处分时,将发生公示权利与实际权利的不一致,进而造成公示原则与公信力的矛盾,这是一个重大制度缺陷。物权行为要因主义变动模式,更加符合法律科学,也更契合动产的特点。同时,该模式还可使动产无权处分与相关的善意取得、不当得利及权利瑕疵担保等制度更好地和谐并存。动产无权处分问题的合理解决,应首先在方法论上采取体系化解决方法,继而从矫正物权变动模式、调整价值取向、补足公示方法等方面入手,进行制度重构。全文约四万字,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现分述如下:引言:该部分主要阐述本文写作的缘起以及本文大体的行文思路;同时,对本文论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和评价,进而指出本文的独立研究价值和意义。正文又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无权处分界定及构成要件。该部分对涉及文章主题的相关概念、无权处分构成要件及类型进行了界定。无权处分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即处分人须有占有他人财产的外观、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最后,总结了动产无权处分的四个特点。这些特点对物权变动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二部分,作为动产无权处分基础的物权变动理论。通过对大陆法系的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衷主义以及英美法系的契据交付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详细阐述、比较与评析,说明要因主义模式不仅更加符合法律科学,同时也便于操作和公平保护原权利人和相对人,兼顾静态与动态两种安全与平衡。占有、交付作为动产公示外观具有诸多不足和诱发无权处分的重大制度缺陷。第三部分,动产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分析。通过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无效、有效及效力待定三种学说的分析和评价,认为有效说应更为可取。然后,进一步分析了物权行为要因主义模式下的动产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上的有效性。最后指出我国《合同法》第51条受到许多的批评与指责,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采取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存在着问题。第四部分,动产无权处分与相关制度的冲突与协调。通过对动产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不当得利及权利瑕疵担保等制度进行功能比较和规范比较,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诸多冲突,并进一步指出对这些冲突进行协调的方法。采用要因主义模式,则可以使它们更好的和谐并存。第五部分,我国动产无权处分制度的合理建构。法典的形式理性要求对动产无权处分制度采取体系化解决方法,这是一种方法论上的要求。价值选择层面,法律保护的重心应从静态的归属转向动态的交易安全。无权处分制度的优化解决,需要在物权变动模式上坚持物权行为要因主义,因为在该模式下,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公示公信及不当得利等制度可以得到充分的协调与配合。最后,对占有、交付作为动产公示外观所存在的诸多缺陷,应通过立法予以补足。结语:总结主旨,进一步指出,无权处分指的不是债权行为,而是物权行为。对于该物权行为,其效力应认定为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