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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的风靡带来的不仅是生活、消费上的便捷,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上的问题。意思表示作为交易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是网络交易中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之一。然而,由于网络交易中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的可信赖性、可证明性难以确定,往往导致交易主体在不确定、不清楚的情况下作出违背自己目的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瑕疵的出现。同时,网络的一些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也使网络交易下的意思表示疵瑕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然而对于此种交易模式下意思表示瑕疵的研究和立法却始终无法与其发展的热潮相适应。网络交易中意思表示瑕疵的产生与网络交易的特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网络交易的概念、特征等的界定也对于网络交易意思表示瑕疵的理论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影响。文章从网络交易的概念、类型、特征为切入点,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范围做出清晰的界定。然后分析网络交易中意思表示瑕疵的特殊诱因以及其所包含的类型,进而得出符合其的效力模式:是效力待定,还是直接无效?并结合实践中比较热的网络交易案例展开分析,对网络交易中几个关键的问题进行论证,比如:无磋商模式下盲目的“是”与“否”选择是否是构成意思表示瑕疵?电子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会不会导致较多的意思表示瑕疵,怎么去规制、救济等等。最后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提出一些完善意见,以期对我国以后的立法工作有所帮助。网络交易是把双刃剑,需要积极完善的制度加以规制和引导,这样才能在减少意思表示瑕疵、维持交易安全稳定的同时,稳定而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