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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随着现代保护主义儿童观的兴起和拯救儿童运动的发展,联邦政府开始关注儿童福利,扩充公共儿童福利部门,保护困境中的美国儿童。然而,直到《儿童受虐综合征》一文发表后,儿童虐待这一严重却十分隐蔽的社会问题才进入美国民众的视线,受虐待儿童开始被纳入国家保护范畴。20世纪60年代以后,主张国家在父母不能有效履行抚养义务时强制介入家庭生活,保护儿童安全的积极干预家庭亲权关系理论越来越成熟。1974年国会颁布的旨在保护美国受虐待儿童的《儿童虐待防治法案》,主要目的是指导各州预防、甄别和处理儿童虐待和忽视案件,并为受虐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援助。该法案颁布后,联邦政府逐渐成为儿童保护领域、特别是防止虐待儿童方面的领导力量。此后的数十年间,各州在联邦政府地指导下,建立和完善了处理儿童虐待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家庭评估、司法审判程序和行政管理服务体系,为受虐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了包括临时安置、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在内的一系列多元化救助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免受伤害。从20世纪70年代起,联邦政府先后颁布了促进受虐待儿童永久性安置的《收养援助和儿童福利法案》、加强儿童虐待案件司法公正的《儿童受害者法案》、预防和保护遭受性虐待儿童的《梅根法案》以及维护印第安受虐待儿童及其家庭稳定与安全的《印第安儿童福利法案》等十多部法案,全面、系统地保护所有遭受虐待和忽视的美国儿童。20世纪后期联邦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案、政策,有效地降低了美国儿童虐待案件的发生率,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受虐待儿童。然而,联邦政府颁布的部分法律之间相互掣肘,使得各州儿童局在应对儿童虐待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准确的依据,因此,工作人员在处理虐童案件时具有很大随意性,从而导致政策的实施效果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