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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系的发展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从麦金农和肖开启金融发展理论研究的智慧之门起,众多学者致力于这一领域的研究,金融发展理论研究的重点也已经历三次转换。时至今日,金融体系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已经基本得到明确,即发展良好的金融体系能够极大的促进经济增长,那么,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何种因素决定金融体系自身的发展?这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对上述问题的研究称之为第三代金融发展理论,即探寻金融发展背后的制度基础。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将影响金融发展的因素纳入到一个以“制度”为基础的一般性分析框架中。 本文首先分析了金融交易不同于一般产品和服务交易的特性,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严重,更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就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界定和保障交易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传统的观点是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制度分为资本市场主导和银行主导两大类,这两大不同的金融体系有不同的特征,在维持金融市场运行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表现迥异。这种传统观点强调了银行和资本市场的竞争,忽视了金融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可以相互补充发挥金融功能,共同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默顿和博迪(1995)提出的金融功能观改变了这种将金融系统割裂开来相互对立的看法,从金融系统在经济增长中所发挥的功能出发,金融功能观认为金融体系的结构可能会发生剧烈变化,但是所发挥的功能是稳定的。从金融功能观出发,不必担心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还是资本市场主导,更应该关注那些能够保障金融系统正常发挥功能的制度基础,因为在这一牢固的基础之上,适合本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的金融体系自然就会发展起来,不管是银行主导还是资本市场主导。所以,基于上述思考,对金融发展的理解至少包括三个方面:金融体系的规模、相对结构和制度基础。其中最后一项是前人研究所忽视的地方,却是最重要内容。 总体上,本文将金融发展背后的制度基础划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大类,而正式规则又包括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具体来说本文从法律、政治和非正式制度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首先,法律与金融发展的研究文献受到广泛重视。从企业和个人投融资的选择和约束入手,指出“法律是影响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微观角度说明法律对产权的保护是影响企业能否获得融资以及融资成本高低的重要因素。这一部分以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说明,法律不仅具有重要的直接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作用,同时还对其他替代性的治理机制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本文随后分别从法律起源、法律的动态适应性、法律移植效应、不完备法律等角度考察法律对宏观金融发展的影响。其中法律起源论的影响最大,LLSV(1998)将世界主要国家按照法律起源分为四类:法国大陆法系、德国大陆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和普通法系。这四大法系决定的法律规则在投资者保护和法律实施效率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从而影响到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发达程度;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司法独立性和法律的适应环境变化能力显著不同,而后者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更为显著;法律移植效应说明,如果法律移植国家没有相应的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简单的法律模仿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所有法律都是不完备的,需要引入诸如金融监管等主动式的执法手段。 其次,政治对金融发展影响主要讨论各种利益集团施加的政治压力,使得政府对金融体系发展持支持或抑制的态度,从而在相应的制度安排上可能产生有利或不利于金融体系发展的结果,政治权力通过政治制度安排和直接配置金融资源两种方式影响金融体系的发展。这一部分利用我国的年度数据,使用格兰杰因果检验的方法,分析我国的经济开放度与金融发展的关系,检验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利用我国数据的实证检验基本支持拉詹和津加莱斯(2006)关于经济开放与金融发展的观点。 第三,分析非正式制度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因素,这些非正式制度包括文化宗教、社会资本、新闻媒体等。实际上,对大多数国家而言,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构建的基础,相对于外在强加的、依靠惩罚威胁产生作用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一种内在的自发的要求和约束,它对金融交易参与各方产生的约束力可能会更强。 最后,本文建立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框架,综合上述几种观点考察影响金融体系发展的因素。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和马克思主义对制度的研究,在深入的探讨和比较基础上,说明“制度”的内涵、制度分层和制度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将影响金融发展的因素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框架中,构建一个包含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博弈模型,说明制度对约束金融交易中机会主义的影响以及对金融体系发展的作用。最后一章结合最近发生的次贷危机,从马克思虚拟资本的角度阐述金融体系发展的利弊,从金融发展的一般性分析框架出发,提出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政策建议。 本文创新之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新阐述金融发展的含义。分别从金融体系发展的规模、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相对结构和金融体系发展所需的制度基础角度,重新认识金融发展。这里的创新之处在于,于金融体系发展的规模和结构之外,加上了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一些经典文献中广泛涉及金融发展的水平和相对结构,但是这些研究几乎都忽视了制度基础的重要性,而制度基础的研究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存在一个合理完善的金融基础制度,才可能发展适应本国国情的、适应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金融体系,包括发展相对合适的金融体系规模和金融机构、工具的相对结构。 其次,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在分析金融交易所具有的特性基础上,将金融发展制度基础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宗教、文化、社会规范和社会道德等。第二层次是有关正式制度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例如宪法、法律起源、法律及执法效率等。第三个层次的制度是威廉姆森所指出的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式所采取的治理方式。例如针对是否存在专用性资产、是否存在双向专用投资的问题,如何赋予剩余条款的权力。第四层制度主要是涉及资源的配置,这属于新古典理论研究的领域,这一层次的制度能够控制具体可行的金融交易行为。将上述影响金融发展的四个层次的制度纳入到一个系统的框架中。 再次,本文使用博弈论作为基本的分析方法,并且使用计量经济分析对理论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特别是注重利用我国数据的实证检验。到底何种制度的变化对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影响最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过程为这种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样本”。这有两方面的贡献,第一,这样的研究对于中国目前和未来的金融体系发展具有很强的政策含义,按照支持金融发展的相关制度的分析,可以从中推导出未来需要加强的制度,以及未来金融系统发展的方向;第二,这样的研究拓展了金融发展与制度理论的研究范围,对金融理论自身的发展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使得能够更加深入的认识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国家所需的金融系统以及构建有效的金融系统所需的基础制度,同样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起到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