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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社会越来越注重程序正当和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所采纳。作为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拥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权,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履行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职责。较之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言,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上,具有明显的进步。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若干规定不够具体,使用标准模糊,或者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经过多年的辛苦摸索和试点工作,可以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笔者在关注个别特殊案件的前提下,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检察适用予以系统地梳理和分析,探讨现阶段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总结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