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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在行刑社会化方面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刑事执行制度也顺应着国际社区的潮流,将非监禁刑纳入了刑罚执行体系。从2003年起,中央司法行政机构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试点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经初步施行后取得了一定成效,后中央司法行政机构决定将该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推行。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上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在该修正中,正式将社区矫正制度加加以了规定。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和施行,是我国顺应行刑社会化趋势要求,也是我国现阶段刑事政策的变更的内在需,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思想。随后中央司法行政机构联合颁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对矫正对象、矫正方法、矫正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由于我国各地方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地缘结构不同,文化与社区服务功能存有差异,因此各地区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也就呈现不同特点,面临的问题也就不尽相同。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社会长期存在。在经济相对发展的城市来说,其社区功能相对成熟,政府提供配套的公共服务机制形成,加之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到位,社区矫正机构利用社会资源也较便利,因此在该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成绩较多,出现的问题相对较少。相对于城市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来讲,广大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尤为迟缓。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较多。浮梁县农业人口权重比例高,是个典型的农业县。本文以浮梁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为调查对象,在对社区矫正概念、特征,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意义进行解读后,概述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从社区矫正机构及人员、社区矫正参与人员情况、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以及服刑人员的收入来源、基础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状况等多方面进行重点介绍。通过上述情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剖析其产生的原因。以此为立足点,为促进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提出相应的对策,使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迈进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