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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活或治愈机会丧失的案件并不少见,但医疗领域中几乎没有以机会丧失提起诉讼的案例,即使案件中出现机会丧失的事实,原告的主张与判决也不会涉及机会丧失这一内容,原因在于法律对其的保护以及因果关系认定方式存在不足。患者机会丧失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患者损害和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赔偿难以量化等,这使得患者的权益难以保障。然而,“生存机会”属于侵权法保护的客体,患者的存活或治愈机会是生命存续的机率,应当作为人格法益加以保护。患者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过失、医疗过失行为、损害以及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本质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侵权法所填补的损害应为因“生存机会丧失”所生的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另外,我国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在赔偿方法上,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当患者“存活或治愈机会”超过50%时,得以依据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证明医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当患者“存活或治愈机会”低于50%时,则需要先判断是否因机会丧失导致了患者最终死亡或伤残的结果,赔偿的方式存在区别。如果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或过早失去治疗机会,原告得以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损诉请赔偿,赔偿数额以患者最终死亡或伤害的全部损害或者就诊时生命或健康的价值,乘以机会丧失的比例计算。当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治愈或延续的成本增加时,把机会丧失所产生的损害作为最终损害,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自由裁量损害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