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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合理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成为一个国家的重大任务,当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矿业权法律制度的研究。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我国全部矿产资源的唯一所有权主体。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是从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以及个体采矿者等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开采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采矿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买卖。我国法律法规虽己确立了采矿权买卖制度,但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采矿权的概念性质和所涉及法律关系等概念入手,以采矿权出让和转让的模式选择为主线,对采矿权买卖问题进行详细阐述,最后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完善我国采矿权买卖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对策。
我国现行采矿权买卖法律制度的形成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在采矿权的买卖问题上,也由最初的严格限制买卖到允许有条件买卖。目前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有偿使用、依法买卖制度。我国现行采矿权买卖制度并不完善,导致法律制度未能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采矿权买卖市场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包括采矿权买卖的市场建设本身,还包括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的深化改革和整合,本文对采矿权的概念给出了解释;阐述了我国建设采矿权买卖市场的意义,主要包括:培育规范采矿权市场,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必然要求、是依法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权益的根本途径、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治本之策、是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并对采矿权买卖市场建设中的几个重要关系进行了分析,主要有:采矿权买卖的市场建设的理论依据、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分析等,提出了采矿权市场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设置上的冲突、采矿权买卖中存在变相非法买卖的问题、采矿权买卖价值评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采矿权买卖的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制度,对它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对采矿权买卖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引出采矿权和采矿权买卖的概念,采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来的重要权利,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采矿权买卖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采矿权的买卖,直到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后,采矿权买卖才被允许。采矿权买卖法律制度的建立是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必然结果,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采矿权买卖法律制度应该有一套基本的原则,那就是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宏观调控原则。然而,由于采矿权买卖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还存在一些不成熟的方面。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现行采矿权买卖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相关的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土地权利与采矿权利的冲突在法律上没有很好地协调、采矿权买卖中存在变相非法买卖的问题以及采矿权买卖价值评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等。本文的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的采矿权买卖法律制度以及可被我国借鉴的经验。国外在采矿权买卖的法律制度方面比我国起步早,因而发展相对更加完善,本文阐述了几个发达国家的采矿权买卖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得出了几点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用较大的篇幅对完善我国采矿权买卖法律制度提出的几点构想,并对第二部分提出的几个问题一一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矿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近年来,我国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面临严峻挑战,采矿权买卖的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矿业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矿业权买卖法律制度,使矿业能够健康发展,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和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高效的进行采矿权买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有利于实现国家的能源安全,可以吸引国外矿业资本投资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本文认为,我国应积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采矿权买卖法律制度,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省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