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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①。新农合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为提高农村群众身体健康水平,促进乡村经济建设,提高城乡和谐发展进程,进一步全面构建小康社会的重要政治决策,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集中体现了政府对农民群众积极负责的态度。
自新农合制度于2003年试运行及推广以来,全国各地的制度建设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缓解了农民群众就医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好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发现制度在运行发展中还有许多不足有待完善。如在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相关立法保障滞后、资金运行不合理规范、农民群众认识度不高、对于基金运行与医疗服务的监管不足以及制度供给中存在薄弱部位等问题,制约了制度的发展运行与作用效能。而对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新农合制度,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对制度的完善与提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
本文以政府在新农合制度发展应承担的责任为中心论点,以政府在新农合制度发展过程中各方面的责任为主线展开论文论述。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明本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以及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新农合制度与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础。阐述了新农合制度所涵盖的理论范畴与政府相关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典型国家关于农村群体医疗保障的经验,明确了政府责任定位,为进一步论述展开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新农合制度发展中政府责任的现状分析。阐述了新农合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包括制度供给中的不足、资金筹集不足、立法滞后、基层医疗问题以及管理监管问题等。第四部分是新农合制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重点从制度保障立法、加大宣传导向作用、加强政策指引、加强基层医疗体系建设、资金运行中的责任和监督管理中的责任展开论述,阐述政府应该承担和完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