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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可为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之客体,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有采否定态度,有采有节制地肯认态度。学术界对该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论,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未有明确规定。本文试图从消灭时效制度和物权请求权制度两方面入手,采用比较、逻辑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探讨,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的重视。目前,正值我国物权法制定之际,本文旨在通过对物权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的研究,希冀对我国的物权法理论和《物权法》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消灭时效制度的功能和客体。首先,分析了消灭时效的功能主要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简化法律关系、维护现存秩序的稳定、塑造现代交易人格;其次,比较了消灭时效客体的立法例,并对消灭时效的客体进行了讨论,认为应为请求权。 第二部分 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基本问题。首先,界定了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内涵,介绍了物权请求权的历史渊源;其次,列举了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各家学说并对之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予以探讨,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为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请求权;最后,对物权请求权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和分析,认为应仅限定于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 第三部分 物权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学说。首先,比较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物权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的立法规定;其次,概括了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的相关学说,列举了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的理由。 第四部分 物权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的基础分析。首先,从逻辑上探讨了否定说的理由不成立,对肯定说和折衷说进行了评价,认为物权请求权应罹于消灭时效,但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其次,从消灭时效的功能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入手,论证了物权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存在的价值;最后,阐述了物权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确立的现实意义。 第五部分 物权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的规则设计。首先,从是否登记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