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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是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由于现有法律对此规定的较为简单,使得司法实务中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行使条件、实现方式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因而在案件处理上也有所差异。樱花园公司优先购买权案具有一定典型性,该案不但涉及出租人出卖整体房屋时,局部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还涉及当出租人在诉讼期间破产消亡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的问题。本文将对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希望能对正确处理这类案件有所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六大部分:首先,在引言中简要介绍了房屋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的特点及正确处理这类纠纷的意义。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樱花园公司优先购买权案的基本案情,以及在评议该案时产生的争议焦点问题。第二部分:从优先购买权的历史演变、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社会价值等方面,分析该项法律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第三部分:运用民法学理论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具有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第四部分: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解读“同等条件”的涵义,从而准确把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第五部分:分析探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明确承租人能否实际取得房屋,应根据不同案情区别对待。第六部分:将对樱花园优先购买权案一、二审判决进行评价分析,并对案件的法律问题提出个人见解。最后,通过对樱花园优先购买权案的具体解析,希望能对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