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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为十八大确立的金融改革目标。而目前我国采用的对消费者的有限保护主义界定,无法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保护中,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出台,使得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由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的有限理性、金融产品的外部性等特征,使得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十分必要。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金融消费者定义不清、权利不明,金融机构缺乏社会责任意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多头治理、责任不清,中立的司法审判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金融消费者应当作为一类特殊的消费者来保护,享有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便利交易权及一般消费者权利。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应当尽快建立我国的金融ADR制度,尤其是FOS制度。FOS是一种结合了调解和仲裁优势的ADR制度,目前FOS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我国应当建立政府机构主导的行业型FOS,明确FOS的案件受理、处理流程和标准,并在行业型FOS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时,建立统合型F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