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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是进行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的和谐。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多土地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降水量及径流量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发生,这些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气候因素,决定了农田水利对于稳定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一直主要是依靠政府号召、政策引导、行政力量组织的方式开展,缺乏行之有效的农田水利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农田水利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因此,如何完善农田水利法制,提供稳定的灌溉水源,维持良好的水环境,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议题。 我国台湾地区的农田水利法制随着农业的成长、土地的开发和水利技术的提升,建立起成熟的农田水利组织和完备的农田水利法律制度,其取得的成功经验甚至成为世界农田水利管理的典范。论文以历史制度主义为研究视角,采取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台湾农田水利法制的发展与变迁进程进行全景式的探究,并希望从其演替过程中寻求台湾地区农田水利法制变迁的原因。同时论文也探讨了与农田水利法制相关的一些问题,诸如法制变迁中的各行动者之间、农田水利法制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并对台湾地区农田水利法制各个发展阶段的具体实施和各自特点做出了一定分析和评价。通过这些分析和评价来清晰对整个变迁过程的认识,并得出有益于我国的经验启示,进一步深化了论文论题。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与研究主题相关一些基本概念以及台湾地区农田水利法制的基本架构。首先由对农田水利、法制的概念进行定义,并由此延展到农田水利法制及其变迁的内涵阐释;接着,对台湾地区的农田水利法律体系及管理组织机构进行剖析,并对农田水利法制与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之间的关系,由此确定了文章的大致内容结构。 第二章论述了清代统治时期,台湾地区农田水利法制的初步形成。清代台湾的农田水利开发,由于国家统治力量相对薄弱,因而政府介入较少。埤圳水利工程主要是由民间集资兴修的,政府最多居于倡导地位。官府权力的发动,多是在担心水利纠纷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才出示晓谕,或给圳照、戳记来对民间的水利秩序给予支持和保证。在得不到政府有力资助的情况下,台湾人民开发埤圳只能相互帮助,结成水利组织,并以民间规约为主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由于水圳影响人际关系网络和社会生活范围,地方社会于是逐渐形成以水圳为中心的社群组织。 第三章梳理了台湾地区近代农田水利法制在殖民统治下的正式形成过程。日本占据台湾后,在调查台湾埤圳旧惯的基础上,结合其本国的农田水利法制,逐渐建立起具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农田水利法律制度体系。台湾总督府首先通过埤圳的公共化埤圳管理的法制化,逐步实现政府对水资源及农田水利事业的统制;接着通过官设制度的实施,台湾农田水利法制的殖民化程度进一步深化;最后借助《水利组合令》的实施,使农民完全丧失了自行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台湾的农田水利事业几乎完全被转移至台湾总督府殖民统治的掌握和控制之下。农田水利法制全面殖民化及农田水利组织的公共化,最终让日本殖民者实现了对台湾农田水利的全面掌控和对农业资源的掠夺。 第四章论述了战后台湾地区农田水利法制的重构。恢复台湾农业生产是战后国民党政权的主要经济政策,农田水利的复原就成为农业重建的首要任务。通过《水利法》《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等法律法规的修正、颁布实施,台湾地区的农田水利法律体系得以形成。而农田水利组织也几经变迁,最终确立延续了公法人的法律地位,并向着自治的路径发展。 第五章是对台湾地区农田水利法制变迁的总体思考。台湾的农田水利法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新的变迁,一方面在农田水利法制的促进下,台湾的经济、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另一方面,台湾独特的自然、社会、人文环境也给其农田水利法制变迁注入新的内容。法律规范实现了从非正式民间规约到正式制定法的变迁,水利组织则从松散民间组织发展成公法人自治团体,政府对农田水利的监管管理力度不断深入,而水利纠纷也随之由民事纠纷为主变成以行政纠纷为主。台湾地区的农田水利法制变迁,在立法、组织及变迁过程、路径上都可为我们提供十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