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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很低。流动人口涉嫌犯罪的,被取保候审的比例更低。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流动人口犯罪占整个城市犯罪数的比例较高,但是由于流动人口的社会性特殊、司法实践中存在无奈、诉讼内制度的缺陷、社会控制能力薄弱以及法律文化传统的势微,均导致其在取保候审方面无法与“本地人”享有同城待遇。解决好流动人口的取保候审问题,有助于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充分发挥取保候审替代羁押的作用,更有利于实现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为此,本文拟从实证角度对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的现状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结合其产生的原因来指出确保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的重要意义。然后,着重围绕确保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的总体思路,提出近期改革的措施和远期改革的目标。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在这一部分中,笔者结合在某省某市某区实务部门收集的相关数据,介绍了流动人口在该市某区犯罪的总体状况、犯罪类型分布情况以及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将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进行数据对比,笔者发现流动人口在适用取保候审方面难以享受“同城待遇”,主要以羁押为主、在保证方式上则以提供保证金为主,最后的处刑与逮捕时所应满足的刑罚要求也并不相称。第二章详细分析造成流动人口取保候审“难”的原因。笔者认为,流动人口的流动性极强、流动范围极广,其所具有的社会特征难以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办案人员也不愿意对他们进行取保。数字化的考核机制以及“口供主义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使得办案人员在对流动人口采取强制措施时,以未决羁押为首要选择,将侦查阶段视为最终定罪量刑的关键性阶段。同时,就制度本身而言,取保候审在适用条件、保证方式、监督等方面存在缺陷,这不禁加剧了流动人口在适用取保候审上与本地人存在差异。我国的侦查资源有限,侦查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社会控制能力较弱,再加上取保候审的监督流于形式,这使得办案人员不愿意冒风险对流动人口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法律文化传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取保候审在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中的适用,尤其是近年来公众对于司法的参与热情衰退,普通民众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漠视间接导致了流动人口在获得取保候审方面难度加大。第三章提出了确保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的基本构想。首先,文章指出了确保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的重大意义及必要性。在对待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的问题上存在不足,现有制度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取保候审制度就是大势所趋。这种改革必须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发扬民众参与刑事诉讼的传统,走“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重点突出”的路径建立取保候审的公众支持体系来为涉嫌犯罪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具体来说,是将确保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分为两个阶段实施。近期措施主要是:明确取保候审条件、改革决定程序;改革保证方式、扩大保证人范围;确立诚信的利益、制裁、救济机制;加强执行机关与社会各界的配合监督;完善侦查技术手段、增强社会控制力;实施轻微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缩短办案时间等。远期目标则是通过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社会公众支持机构来从提供风险评估报告、提供适格保证人及提供有效的监管条件等方面使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获得被取保候审的机会。通过对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群体取保候审适用状况的关注,期望对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乃至整个侦查程序的改革提供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