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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客体。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隐私权的客体是指隐私无疑,然而对于什么是隐私,隐私究竟包括哪些范围,隐私所保护的价值是什么,目前国内外法学界鲜有过系统和全面的研究。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公民的隐私利益正在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美国斯诺登事件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同时,互联网的数字化和虚拟性特征,也给隐私权理论本身带来了冲击。因此,加强对互联网中隐私权客体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具有意义。本文认为,隐私虽是一个主观色彩浓重的概念,但在一定时期、地域和文化范围内,是可以从法律意义上对其内涵进行界定的。美国、欧盟和我国法律上都规定了隐私权的内容,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整理发现,隐私所包含的范围大抵有三种类型,即信息隐私、行为隐私和空间隐私,以我国民法学者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私人私密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本文进一步认为,隐私的核心是“私”,这三种隐私类型其实都体现了对人之尊严和自由的维护以及对个人生活之安宁的保障。此外,隐私还具有让作为社会人的个体之情感和心理可得以释放的价值。只要把握了隐私的核心和价值,就找到了解决互联网环境中隐私判断问题的关键。网络数字化给隐私理论的冲击是明显的,但最大的挑战并不在模糊了隐私具体存在方式的界限,而是个人信息权对隐私权的逐渐“侵蚀”。本文认为,隐私与个人信息在信息隐私部分存在交叉关系,但网络中的个人空间和活动是个人信息权所无法保护的。网络空间兼具“公”和“私”的属性,其中的私人空间理应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个人在网络中的正当行为,则完全属于隐私的范畴。此外,本文还对网络空间中存在的相关隐私和隐私的相对性理论进行了论述,以反驳“网络空间无隐私”的观点。最后,本文得出结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客体包括:静态的隐私客体——私人隐私信息,动态的隐私客体——私人网络行为,空间的隐私客体——私人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