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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可以被追溯到设立于1809年的瑞典监察专员,直到20世纪开始发展到北欧地区。后来,世界范围内的很多国家都开始了民主化进程,作为这一进程的一部分,很多国家都设立了行政监察专员公署来改善政府行政。这些监察专员负责处理来自公众的关于政府决策、政委行为、政府效率等的不满和投诉。他们的角色就是保护公众权利,防止其受到政府滥用权力、不良行政、行政部作为、不公正决策、暴政等的侵害,由此,来改善公共行政,保证政府行为的透明性以及监督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其工作方式较之传统的监督手段也颇有特色,如首先是调查,看被投诉的行政行为是否与法律相悖或是有不公平情形。如果一项目标调查发现有不合理的因素,那么通过建议方式来消除不良行政,或者在个案调查中通报被投诉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建议给予处理,如果处理不被采纳,那么向立法机关汇报。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不同于传统的议会监督、司法审查以及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是对于不够违法程度,但同样侵害公民利益的各种行政不合理行为进行救济。它以其特有的制度特色发挥着作用,目前为很多国家采用。
世界各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基于一国国情、宪政体制、法律制度等,在监察专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差异很大。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首先对该制度进行了框架性的介绍,包括该制度的产生、发展、特征及针对该制度价值和缺陷的客观评价。其次,主要介绍了瑞典、英国、法国、新西兰、香港的监察专员制度以供参考。之后,文章详细总结了我国监督行政体系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吸纳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可行性。得出肯定的结论后,主要论述了我国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的设计。包括人大监察专员的地位及任期、职权范围、工作流程以及对监察专员的监督等问题。最后,文章就目前我国存在的信访机构与未来监察专员机构的整合问题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