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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球股市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往往表现出过度波动性,即股票价格的波动大于股票基础价值的波动。过度波动会扭曲市场行为,阻碍市场资金流入,降低市场流动性,增加金融脆弱性,对宏观经济构成严重危害。因此,许多国家的证券监管当局采取包括涨跌停板在内的各种政策来限制股市的过度波动。 无论是与发达市场相比,还是与基础价值相比,中国股市都表现出明显的过度波动性。大量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和非良性市场结构导致市场的过度波动,对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为此,我国在1996年12月引入了涨跌停板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外,对所有正常股票(含A、B股)和基金类证券实行10%的涨跌停。 对涨跌停板制度是否有效,经济金融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停板的支持者认为它能降低股票波动性、抑制过度反应、不会干扰正常的交易活动(过度反应假说)。但其反对者认为,涨跌停会加剧停板之后股价的波动性(波动性溢出假说)、阻止价格实现均衡水平(推迟价格发现假说)、干扰正常的交易活动(交易干扰假说)。 中国股市的涨跌停板制度是否有效呢?本文选取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沪市A股的每日市场数据,按事件基准日股价变化大小将股票样本分为三组:涨(跌)停股票U*(D*)、涨(跌)幅达到9%但小于10%的股票U1(D1)、涨(跌)幅达到8%但小于9%的股票U2(D2),通过对三组股票的波动性水平、价格走向及交易量等特点进行比较,对波动性溢出、推迟价格发现、交易干扰三个假设进行检验。通过比较U*(D*)和U1(D1)来说明停板股票和接近停板但未停板的股票是否存在差异。同时,通过比较U1(D1)和U2(D2)两组股票来说明,U*(D*)和U1(D1)的差异是由涨跌停板造成的,还是由事件基准日价格变化的差异造成的。如果U*(D*)和U1(D1)两组间存在显著差异,而U1(D1)和U2(D2)两组之间并不存在类似的差异,则我们可以断定前两者的差异不是由事件基准日价格变化的差异引起的,而是由于受到了涨跌停板的影响。 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文在Kim和Rhee(1997)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与国内相关研究相比,本文以事件研究和分组比较相结合的方法取代了单一事件研究法,避免了仅依靠同一样本前后比较因而说服力不足的弊端。与国外类似研究相比,本文在数据处理时,没有像Kim和Rhee(1997)一样剔除U*(D*)组股票中连续涨跌停的样本;避免了三组数据处理不一致可能造成的误差;在假设检验中对两组数据进行比较时,使用比较两个独立样本的Mann-Whitney U检验,而不是Kim和Rhee(1997)采用的比较一一对应的相关样本的Wilcoxonsigned-rank检验,因为U*、U1、U2(D*、D1、D2)三组数据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得出的结论与Kim和Rhee(1997)相似。对达到涨跌停的股票而言,波动性不能像其它股票一样及时回到正常水平,价格持续的几率大于其它股票,交易量的减小幅度远小于其它股票,支持了主张涨跌停板无效的三个假说。 与Kim和Rhee(1997)的研究结果不同的是,我国涨停板的波动性溢出效应并没有那么显著,而跌停板的波动性溢出效应比涨停板要显著得多。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中国股市只能“做多”不能“卖空”的单边市场。投机者和庄家只能在股价上涨时操作获利,加上非理性的跟风行为,很容易造成股市向上的过度波动。但在股票下跌时,由于投机者、庄家的炒作和非理性投资行为较少,股价的过度波动并不显著。因此,涨停板虽然没有显著的抑制过度反应的作用,但它毕竟给投资人重新审视自己投资决策的时间,对非理性投资行为的缓解从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波动性的溢出。然而,跌停板所抑制的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过度波动,而是股价在当期的正常波动,被压制的正常波动会在之后若干期陆续释放,因此波动性的溢出效应十分显著。 根据本文的分析,我国现行10%的涨跌幅限制不但不能减缓价格的过度波动(停板日后价格更倾向于继续涨跌),还降低了市场的效率(涨跌停的实施是以推迟价格发现和干扰交易为代价的),且随着卖空机制的引入、市场制度的完善,其负面作用会更加明显。因此,本文建议放宽涨跌停幅度,并且随着中国股市的日渐成熟,将其逐步取消。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说明本文研究方法与以往研究的区别;第二章,介绍世界各国和地区以及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第三章,分析中国股票市场的波动性特征,引起过度波动的原因及涨跌停制度的引入;第四章,介绍实证检验的假设、研究方法和数据样本;第五章,对波动性溢出、推迟价格发现、交易干扰三个假设进行实证检验,以分析中国股票市场涨跌停板制度的有效性;第六章,总结研究结果和现实意义。其中,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