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的历史上,发生在辛亥革命前的清末政府地方自治立法是一个独特的现象,它既是部分学者文人对中国历史与现实国情分析后的反思和对西方理论学习的结果,也是政府大力推行政治近代化的重要举措。政府应时势需要而变革政治体制,试图用自治来改造中国,通过自上而下的变革方式来结束岌岌可危的统治,将饱受西方炮火和西方文明侵蚀的中国社会纳入良性运转中来,这反映了当时民众、政府普遍维护和平的愿望,并希望能以自治为途径求富、求强。本文以1904至1909年之间的杂志、期刊(《东方杂志》、《南方报》等)中关于地方自治的社会舆论和载于《政治官报》上的地方自治章程为研究对象来梳理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兴起,评论清末地方自治立法和地方自治活动的价值。本文共包括了五个章节:第一部分是地方自治背景,介绍了当时的社会状况和社会舆论。第二部分是清末地方自治思想,叙述了改良派人物和革命派人物的与地方自治相关的观点。第三部分是清末地方自治立法评述,从理论上分析了宪政的特征,并对晚清中央政府颁布的几个自治法规作了具体的描述并给予一定评价。介绍自治立法时,作者按照一个合理的逻辑体系:区域的划分、居民及选民资格、地方自治机构、自治机构的组织设置、自治监督和救济方法、自治经费和场所进行。第四部分是清末地方自治实践,介绍了各地方在中央政府颁布了自治章程后如何依法开展自治实践。本节挑选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城市:河南的地方自治活动具有各省自治的共同特征,从河南省的自治活动中,可窥全国各省地方自治推行情况。直隶,官府督导,资产阶级立宪派参与;江苏,经济发达且自治研究机构的自治教育开展得较好;上海,开展自治较早,资产阶级立宪派自发倡办,官府认可,取得的成绩比较显著。第五部分是清末地方自治立法的评价,包括清末自治立法的成就、清末自治对民国自治的影响、清末自治的历史局限性三个部分。1909年之前地方自治一直停留在一个试行阶段,直至1909年1月份,清中央政府出台了若干自治法律规范。虽然一直停留在形式阶段,但其理论价值对后期所行自治,对中国政治体制民主化进程有着非常大的意义。晚清的地方自治实践开展时间很短,但是它对整个中国影响是十分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