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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世纪初,间接正犯理论被写入德国刑法草案,日本、韩国也将相继间接正犯纳入刑法典中,成为本国刑事法体系的一部分,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无辜代理人”制度的类似规定。作为大陆法系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间接正犯并没有被我国纳入刑法体系当中。随着二十一世纪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趋于多元化,间接正犯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我国对于间接正犯的立法仍是空白状态,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没有正犯乃至间接正犯的概念,严重影响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人的正确定性。因此,本文目的是通过对间接正犯概念、性质的研究以及与教唆犯的比较分析,结合国外的立法现状,论证将间接正犯理论归入我国的刑法体系的可能性与合理性,令罪刑法定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从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论述了以下内容:1、引言。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与间接正犯研究的现状,介绍本文的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表明本文的写作目的是通过对间接正犯理论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间接正犯立法化的可能。2、间接正犯的概念和性质。根据国外间接正犯的发展历史和我国古代的间接正犯思想,结合刑法学者对间接正犯的阐述,提出本文对间接正犯的定义:间接正犯的概念需包含两重属性,即行为的间接属性和人的正犯属性,两重属性缺一不可。行为的间接属性即行为人是处于一种支配他人实行犯罪的地位而非具体实行犯罪,揭示了间接正犯区别于直接正犯的根本。正犯属性则明确了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因被利用者无需承担罪责或无共同意思联络而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利用者单独成立正犯。通过对比各个学说对间接正犯性质的界定,认为间接正犯的故意是一种单向的、独立的故意,论证了间接正犯的正犯性。3、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本文列举了间接正犯的几种成立情形,主要包括:利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他人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对这几种情形进行评述,分析其成立间接正犯的原因,为下文论述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做铺垫。4、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基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来讨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对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目前有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行为支配说等,本文对行为支配说进行了详细阐述,以论证用该说作为标准来区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可能性。进而对几个易于混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具体情形进行了讨论,以验证行为支配说作为区分标准的可行性。基于前述的讨论,提出本文以行为支配说作为依据区别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观点。对于行为支配力的判断本文认为应采用自我答责说,只要行为人存在规范的障碍,如没有受到他人暴力的压制、威胁、欺骗、逼迫时,选择违反自我决定的普遍实践性,就应当由行为人自我答责。5、间接正犯立法化研究。本文列举了德国、日本、意大利、韩国四个大陆法系的刑法典、英美法系“无辜代理人”制度的规定,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相关间接正犯的立法例、英美法系“无辜代理人”制度、相关判例进行比较分析。通过上述分析,论证中国对间接正犯立法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并提出本文共同犯罪人的分类。6、结语。将本文的内容做了简单的概括,梳理了本文的逻辑结构,最后对本文做了系统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