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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是一类特殊的犯罪形态,其产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密切。随着现代社会形态由个人社会向社团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中单位的活动领域越来越广,单位犯罪也随之蔓延。对单位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要求单位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经在各国刑事理论研究和刑事立法规定中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也对单位犯罪做了相当篇幅的规定,这就确立了单位犯罪的法定性,也决定了对单位犯罪的研究不能脱离对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研究。
根据单位犯罪的上述特点,本文以立法规定开篇,对包括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内的相关刑事立法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和分析,并从中提炼出我国单位犯罪立法规定在单位犯罪概念、主体、刑罚等方面所存在的若干问题;继而从立法转向司法,将这些立法问题放入司法实践中观察和检验,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385个涉及单位犯罪的司法判例进行了多变量的观察和分析,从司法实践反观立法问题,对其进行真伪的检验和意义的明确;在明确了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后,本文对单位犯罪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析,从合理性和目的性两个角度构建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明确指出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是规制单位犯罪与处罚单位,进而以上述理论为指导对单位犯罪立法问题进行了应然层面的检视,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单位犯罪立法所存在的问题。本文最后一部分就上述问题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在总则中增添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规定、扩展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将部分大量由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纳入分则中、将机关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之外等,并对最近学界争议的一人公司能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对单位犯罪刑罚体系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