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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的国际化使得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愈加频繁,跨境因素的介入亦使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变得严峻和错综复杂,在国际法层面上对跨境传输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基于对相关理论的梳理,数字贸易和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概念得到清晰界定,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亦得到明确,个人信息之保护与自由流动不得顾此失彼。其次,在国际法层面上对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进行保护具有必要性,一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频繁,对国际法提出了要求;二来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动能,在增强全球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威胁,个人信息国际法保护的必要性可见一斑。再次,从双边性规范、区域性规范以及全球性规范三个层面对数字贸易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国际法保护进行分析可知,在双边性规范中,欧美双边隐私协议体现了较高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在区域性规范中,欧盟和APEC制定的相关规范充分发挥了地缘性优势,在区域内形成合力以有效规范信息的跨境传输;在全球性规范中,WTO和UN所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最具代表性,其为各国国内立法提供了框架与范本。现有个人信息国际保护方式存在的颇多不足亦随之显现,双边性协定适用范围过窄,逐一与不同国家进行谈判磋商过程较为复杂,且现有双边保护方式较为单一;区域性规范影响力有限,难以应对数字贸易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全球性规范仅仅停留在原则和框架层面,个人信息保护普遍性公约的缺乏也使这些原则的实践效果大打折扣。继而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策略,策略有四:强化个人信息国际性保护的基本原则、探索多元化的双边数据跨境保护方式、发挥区域性跨境隐私规则体系的作用以及推动全球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约的形成。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性合作不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积极参与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的国际合作、有效借鉴个人信息跨境保护治理的国际经验以及大力完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的法律规定应是题中应有之义。